有關研究生畢業離校程序,自110學年度第2學期起,請務必通知同學依循學位考試要點(民111年1月5日政教字第1100038822號函發布)最新規定辦理:
第八之一條
「...。教務處於收到指導教授簽署學生上傳圖書館之學位論文電子檔符合學術品質同意書並確認符合畢業資格後,始得登錄學位考試成績於成績單。
研究生未能於舉行學位考試當學期結束日後一個月內完成前項學位論文電子檔繳交,尚具有修業期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已達修業期限屆滿,而有特殊事由者,得以專案申請延長論文送交時限,惟以一次為限,逾期仍未繳交,應予退學。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得申請學位考試合格證明書;完成並符合第一項規定者,得申請學位證明;完成畢業離校手續者,教務處始得發給學位證書。」
也就是說,現行畢業程序,上學期的畢業生務必要於3月1日前/下學期的畢業生務必要於9月1日前,將本附件的「電子論文學術品質同意書」,經指導教授簽章後,送交至註冊組註記為畢業,此時得領取「學位證明書」(每份10元)。
如果逾期未送交「電子論文學術品質同意書」,尚具修業期限者,次學期應註冊;修業期限屆滿者,則逕予退學。
至於送交畢業離校程序單得擇日辦理,此時就可以領取「學位證書」。
因此,最大的差異在於,一定要在前述規定期限內送交「電子論文學術品質同意書」,送交後可以領取「學位證明書」(每份10元);至於離校程序單就沒有限制了,只是唯有送交離校程序單才能領到「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