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要申請結業證書,依本校「國立政治大學學分學程設置辦法」第十條:滿學分學程規定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者,得向學分學程設置單位申請核發學分 學程結業證明書。未經核准修讀者,不得發給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前項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申請,至遲應於畢業當學期學期結束日前提出,惟因修習科目成績未到影響取得資格而無法於時限內申請,得於畢業學年期次一學期三 分之一基準日前申辦,逾期不予受理。學生修習學分學程課程,除重複修習科目應經學生主修學系同意外,各院、系、所應採計為畢業學分,碩、博士班學生修讀學士班科目,該科目學分成績不列入 學期及畢業成績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