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3-1學期學分費暨語言設備使用費(含延畢生補繳學雜費)於 113年10月21日開始收費並開放線上列印繳費單。請務必於113年11月22日前完成繳納。
說明:
本學期學分費暨語言設備使用費(含延畢生補繳學雜費)繳費期限至113年11月22日止,逾期繳費將依學則第19條規定加收滯納金。
本校學則第19條:各項費用逾期未繳納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於當學期休學截止日前經專案申請核准補繳者,除應繳納原規定各項費用外並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依逾期天數計算,每逾二日按原應繳費用總額百分之一收取,以收取應繳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且不逾新臺幣二千元。